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雅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聰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 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王聰榮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 王聰榮業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死亡,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 之聲請發支付命令。又本院闡明後,聲請人欲對本件債務人 王聰榮之繼承人行使權利,惟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 詢,債務人王聰榮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 從而,聲請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