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何明即何孟津
債 務 人 何彥宙
債 務 人 林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明即何孟津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何
彥宙、林瓊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
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5月19日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1月19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
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
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
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95,771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
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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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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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明即何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95,77│津、何彥宙│2月19日起 │ │ │
│ │1元 │、林瓊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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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明即何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5,77│津、何彥宙│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林瓊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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