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胡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文軒於民國09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惟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2981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二) 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
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
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約定書、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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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5年0│自民國104年9│年息 │
│ │29811 │ │7月03日起至 │月1日起至清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償日止,按年│ │
│ │ │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 │
│ │ │ │息百分之19.7│0計算之利息 │ │
│ │ │ │1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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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095年07 │至清償日止 │按月300元之違 │
│ │29811 │ │月03日起 │ │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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