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13號
TCDV,106,司促,13413,201705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新紆即王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
  同)參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新紆於民國88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3月26日止共消費
  簽帳168,62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