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5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
一期收300元,逾期二期收400元,逾期三期收500元之違約
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炳榮於民國097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逾期一期收300元,逾期二期收400元,
逾期三期收500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
限。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335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
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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