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14號
TCDV,106,司促,13214,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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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家育
兼法定代理 劉振揚

兼法定代理 林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家育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砡伶
   劉振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37,47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劉家育自民國105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5,6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砡伶、劉
   振揚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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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675元│家育、劉振│0月01日起  │      │       │
│  │   │揚    │      │      │       │
├──┼───┼─────┼──────┼──────┼───────┤
│ 002│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7498元│家育、劉振│0月01日起  │      │       │
│  │   │揚    │      │      │       │
├──┼───┼─────┼──────┼──────┼───────┤
│ 003│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7497元│家育、劉振│0月01日起  │      │       │
│  │   │揚    │      │      │       │
├──┼───┼─────┼──────┼──────┼───────┤
│ 004│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7493元│家育、劉振│0月01日起  │      │       │
│  │   │揚    │      │      │       │
├──┼───┼─────┼──────┼──────┼───────┤
│ 005│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7493元│家育、劉振│0月01日起  │      │       │
│  │   │揚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75元│家育、劉振│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8元│家育、劉振│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7元│家育、劉振│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3元│家育、劉振│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林砡伶、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3元│家育、劉振│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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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