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債 權 人 黄素珍上列債權人黄素珍因與債務人郭柔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黄素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二、系爭債務是否約定清償期,如有約定請提出釋明文件;如無 約定請依民法第229條第二項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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