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31號
CHDV,106,司促,4931,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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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債 權 人 黄素珍
上列債權人黄素珍因與債務人郭柔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黄
素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系爭債務是否約定清償期,如有約定請提出釋明文件;如無
  約定請依民法第229條第二項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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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