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70號
TCDV,106,司促,1297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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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70號
債 權 人 簡維男
代 理 人 簡宗沛
債 務 人 三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之利
  息,今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即民國106年4月30日)起之利息
  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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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