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60號
TCDV,106,司促,1296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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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陳柏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政龍即阮政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公告或合法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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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