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8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美英
黃裕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32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