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 權 人 鍾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世雄、李介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介明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所附支票李介明為背
書人)
㈡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莊世雄、李介明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1紙是否有誤?
㈢提出票號AJ3102439之支票1紙清晰影本(因支票號碼影印
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