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34號
TCDV,106,司促,12834,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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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 權 人 鍾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世雄李介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介明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所附支票李介明為背
   書人)
  ㈡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莊世雄李介明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1紙是否有誤?
  ㈢提出票號AJ3102439之支票1紙清晰影本(因支票號碼影印
   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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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