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783號
TCDV,106,司促,1278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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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雲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雲雀於民國94年05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3
  80450170857501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6年05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2,224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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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