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77號
TCDV,106,司促,1267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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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葉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葉玉鈴於民國92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三萬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
    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
    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
    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833元整,及自民國104年
    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
    所請,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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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