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周君佩
債 務 人 周江海
債 務 人 陳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君佩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周江海、陳
換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
102,94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
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君佩自民國106年02月
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8,171元,及
自民國106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周江海、陳換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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