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債 權 人 原記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星
債 務 人 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若梅
債 務 人 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柷慧
債 務 人 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燕妮
一、㈠債務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均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
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既陳明對債務人之請求為
不真正連帶債務,於其中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債權人之債權
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則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
內同免責任。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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