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債 權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49221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計算式。
㈡請陳報徐維岑每月薪資21009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