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鄒騰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俊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3.18是否正確,並提出其計
算式及釋明資料(依借據約款四利息之記載,當事人係約
定按指數型房貸基準機率及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4(自民
國(下同)102年1月18日起),惟本院於106年5月16日查詢
台端網路公告調整日為105年12月12日之指數型房貸基準
利率為百分之1.09,兩者合計並非百分之3.18,故台端請
求自105年12月18日按年息百分之3.18計算遲延利息,似
有違誤)。
㈡提出債務人貸款現借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