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葉薏雯即葉玉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665計算之利息,民國9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
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葉薏雯即葉玉蟬於民國94年3月2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三筆合
計600萬元,並簽立「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均
為20年,利率均為年息、分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機動
計算,按月繳納本、息;另約定就債務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
,轉換為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之循環額度,額度期間以
一年為期,屆期除立約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
內容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
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另該循環額度借款利息按債權人房屋
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加2.5%,機動計算,按月計付。
(三) 嗣債務人又於民國94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萬元整
,亦簽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20年,利
率為年息、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95%、機動計算
,按月繳納本息。
(四) 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分別至自97年4月17日、97年3
月17日、97年8月1日及97年4月23日起即依約未繳納本、息
,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
債務全部到期,嗣經執行拍賣擔保品等部分受償後,現債務
人尚欠債權本金1,152,91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
息、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 鈞院准予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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