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120號
KSDM,106,簡,2120,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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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莉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4647、4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莉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除引用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中之「500元」更正為「200元 」;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 頁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第4 個字後補充「、吳子銘」;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 頁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 行中之「500元」更正為「200元」;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4 頁第12行中之「500元」更正為「 200元」;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0頁附表二編號1時間欄 「10年1月5日17時14分許」更正為「105年1月5 日17時14分 許」。另補充「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105 年 1月27日彰花字第1050000002號函暨所附孫敏帳號000000000 00000 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及相關資金往來紀錄」、「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105年1月30日國世花蓮字第1050000005 號函暨所附孫敏帳號000000000000對帳單」、「被害人陳姿 穎提供之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各1 份」、「被害人徐雅琪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轉帳交 易明細表1 份」、「被害人張家昌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份」、「被害人孫潔源提供之台新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表1 份」、「被害人劉依婷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份」、「被害人陳鳳蘭提供之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 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被害人李麗 琴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1 份」、「被害人吳 子銘提供之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1 份」作為證據。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將其 所有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 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門號予他人之行 為,亦屬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 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上開正犯對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既未實際參與詐欺犯罪,其所犯情節 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業已成年,係智力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 之廣泛宣導下,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 為貪圖小利,仍率爾提供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供實行詐欺犯罪 者行騙財物,除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外,並致使國家查 緝犯罪困難,所有實屬不該,本應予重懲,惟念本件被告僅 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被告之不 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衡酌其無法預期提供前開行動電話 門號後,被用以詐騙之範圍及金額,再衡以被告自述係因當 時沒有工作,缺錢使用,方提供前開行動電話門號賺取報酬 ,手段尚稱和平、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自述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犯罪有關物品之沒收規定,於104 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特別增訂第5章之1 以為規定,又刑法第2條第2項配合修正為:「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 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 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本件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提供前開行動電話 門號可獲得200 元等語,可見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依 上開法條意旨,自應依裁判時法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雖係供詐 欺集團成員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顯已移轉所有權,且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足資證 明係屬應沒收之物,又因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 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 告(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不 另為沒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647號
106年度偵字第4947
被 告 朱莉莉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莉莉雖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 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見高價收 購預付卡之廣告,即以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聯絡,約定於民國104年7月16日,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愛河店,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 價,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預付卡後,旋交付予該不詳男子。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後,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民 國104年12月25、27日,自稱為「周建明」,以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聯絡孫敏(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向孫敏 取得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東花蓮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花 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三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方式,向陳姿穎徐雅琪張家昌孫潔源劉依婷、陳鳳 蘭、李麗琴施以詐術行騙,使陳姿穎徐雅琪張家昌、孫 潔源、劉依婷陳鳳蘭李麗琴吳子銘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將金錢匯入孫敏前揭中 信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後,即遭詐騙集團 成員提領一空。(二)於105年1月1、2、3 日,自稱「蔡專員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饒壽惠(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審理中),向饒壽惠取得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商業銀行(下 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二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 ,向趙偉志周欣樺陳依萱高雅娟謝舒安施以詐術行 騙,使趙偉志周欣樺陳依萱高雅娟謝舒安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將金錢匯入饒 壽惠前揭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內後,即遭詐騙集團成員 提領一空。嗣經陳姿穎徐雅琪張家昌孫潔源劉依婷陳鳳蘭李麗琴吳子銘趙偉志周欣樺陳依萱、高 雅娟、謝舒安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及趙偉志周欣樺陳依萱、高 雅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朱莉莉固坦承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 付卡,以500 元之代價,提供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對方說是房仲業需要,想說儲 值300 元之預付卡用完就不能使用,因為沒有使用過預付卡 ,所以不知道到底能不能儲值或再度使用云云。經查:(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所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與孫敏饒壽惠聯絡後,孫敏遂交付上開中信銀行、 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饒



壽惠交付上開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被害人陳姿穎徐雅琪張家昌孫潔源劉依婷陳鳳蘭李麗琴吳子銘趙偉志周欣樺陳依萱高雅娟謝舒安等人,遭詐欺集團以上 揭手法詐騙,分別匯款至上開孫敏之中信銀行、彰化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饒壽惠之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 內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明確,復有證人孫 敏及饒壽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害人趙偉志、周 欣樺、陳依萱高雅娟謝舒安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用戶基本資料表、遠傳通聯 資料查詢單、中華電信通聯資料查詢單、台灣大哥大受話 通話明細單,被害人趙偉志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及台新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表3份、周欣樺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1 份、陳依萱提供之聯邦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2份、高雅娟 提供之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表2份、謝舒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2份、 孫敏提供之中國信託、彰化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封 面影本及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附 之饒壽惠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總行函附之饒壽惠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等 資料在卷足憑,是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確 已遭詐欺集團使用取得上開孫敏之中信銀行、彰化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三帳戶及饒壽惠之玉山銀行、華南銀行二帳 戶帳戶後,作為詐騙被害人陳姿穎徐雅琪張家昌、孫 潔源、劉依婷陳鳳蘭李麗琴吳子銘趙偉志、周欣 樺、陳依萱高雅娟謝舒安等人之匯款帳戶甚明。(二)雖被告以前詞置辯,然惟近年來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話 向被害人行騙之新聞,業經媒體廣為報導,政府亦大力宣 導民眾接獲詐財或恐嚇電話之因應之道,且申請行動電話 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任何人只需提出身分證及駕照、健保 卡等證件即得以自己名義申請門號使用,此為眾所周知之 事實,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日常通訊使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原可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並無向他人借用或 收購門號之必要,苟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門號,反而 徵求不特定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衡情當知渠等蒐集行 動電話門號之目的,極可能係為掩飾財產犯罪不法犯行, 避免其真實身分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被告於申辦 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時,為一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且明知為 販賣行動電話門號而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予他人使用,又對方真實姓名、仲介業名稱均一無所知, 且自承未約定歸還行動電話門號,沒問對方會不會不當使 用,我想對方也不會老實告訴我乙情,足認被告於申辦上 開門號後,即以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他人使用,應可預見 將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予他人,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 行詐欺犯罪之工具,竟仍交付他人使用,自有容任他人犯 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朱莉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請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蘇聰榮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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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遭詐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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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2 │新北市│陳姿穎│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9,987元│
│ │月31日16│新店區│ │話聯絡被害人陳姿│ │
│ │時36分許│安德路│ │穎電話,先後假冒│ │
│ │ │72號1 │ │其為網路購物商家│ │
│ │ │樓之大│ │、台新銀行人員,│ │
│ │ │昌證券│ │謊稱因之前網購誤│ │
│ │ │安康分│ │設重複扣款,需依│ │
│ │ │公司 │ │指示將存款轉到安│ │
│ ├────┼───┤ │全帳戶云云,致陳├─────┤
│ │104年12 │新北市│ │姿穎陷於錯誤,分│2萬985元 │
│ │月31日17│新店區│ │別於104年12月31 │ │
│ │時14分許│三民路│ │日16時36分許、同│ │
│ │ │77號全│ │日17時14分許,以│ │
│ │ │家便利│ │跨行轉帳方式,各│ │
│ │ │超商 │ │將2萬9,987元、2 │ │
│ │ │ │ │萬985元(合計5萬 │ │
│ │ │ │ │972元),轉帳至孫│ │
│ │ │ │ │敏上開中信銀行帳│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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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2 │桃園市│徐雅琪│詐騙集團成員以電│1萬2,006元│
│ │月31日18│蘆竹區│ │話聯絡被害人徐雅│ │
│ │時22分許│新南路│ │琪電話,先後假冒│ │
│ │ │1段376│ │其為網路購物客服│ │
│ │ │號長榮│ │人員、中華郵政專│ │
│ │ │航空南│ │員,謊稱因之前網│ │
│ │ │崁大樓│ │路預訂房間作業疏│ │
│ │ │ │ │失,誤設每月連續│ │
│ │ │ │ │扣款,需操作ATM │ │
│ │ │ │ │以取消紀錄云云,│ │
│ │ │ │ │致徐雅琪陷於錯誤│ │
│ │ │ │ │,於104年12月31 │ │
│ │ │ │ │日18時22分許,以│ │
│ │ │ │ │跨行轉帳方式,將│ │
│ │ │ │ │1萬2,006元,轉帳│ │
│ │ │ │ │至孫敏上開中信銀│ │
│ │ │ │ │行帳戶。 │ │
├──┼────┼───┼───┼────────┼─────┤
│ 3 │104年12 │高雄市│張家昌│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9,987元│
│ │月31日18│苓雅區│ │話聯絡被害人張家│ │
│ │時24分許│成功一│ │昌電話,先後假冒│ │
│ │ │路134 │ │其為花旗銀行專員│ │
│ │ │號郵局│ │、防詐騙員警,謊│ │
│ │ │ │ │稱因之前網路購物│ │
│ │ │ │ │作業疏失,誤設分│ │
│ │ │ │ │期約定轉帳、重複│ │
│ │ │ │ │扣款,需操作ATM │ │
│ │ │ │ │以解除設定云云,│ │
│ │ │ │ │致張家昌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4年12月 │ │
│ │ │ │ │31日18時24分許,│ │
│ │ │ │ │以跨行轉帳方式,│ │
│ │ │ │ │將2萬9,987元,轉│ │
│ │ │ │ │帳至孫敏上開彰化│ │
│ │ │ │ │銀行帳戶。 │ │
├──┼────┼───┼───┼────────┼─────┤
│ 4 │104年12 │臺北市│孫潔源│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9,963元│
│ │月31日18│大安區│ │話聯絡被害人孫潔│ │
│ │時58分許│建國南│ │源電話,先後假冒│ │
│ │ │路2段 │ │其為網路購物客服│ │




│ │ │151巷 │ │人員、郵局客服人│ │
│ │ │全家便│ │員,謊稱因之前網│ │
│ │ │利超商│ │路購物系統故障,│ │
│ │ │ │ │誤設重複扣款,需│ │
│ │ │ │ │操作ATM以解除設 │ │
│ │ │ │ │定云云,致孫潔源│ │
│ │ │ │ │陷於錯誤,於104 │ │
│ │ │ │ │年12月31日18時58│ │
│ │ │ │ │分許,以跨行轉帳│ │
│ │ │ │ │方式,將2萬9,963│ │
│ │ │ │ │元,轉帳至孫敏上│ │
│ │ │ │ │開彰化銀行帳戶。│ │
├──┼────┼───┼───┼────────┼─────┤
│ 5 │104年12 │臺南市│劉依婷│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9,987元│
│ │月31日19│新市區│ │話聯絡被害人劉依│ │
│ │時18分許│仁愛街│ │婷電話,先後假冒│ │
│ │ │217號 │ │其為網購客服人員│ │
│ │ │郵局 │ │、郵局客服人員,│ │
│ │ │ │ │謊稱因之前網購操│ │
│ │ │ │ │作錯誤,需操作AT│ │
│ │ │ │ │M以取消訂單云云 │ │
│ │ │ │ │,致劉依婷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04年12 │ │
│ │ │ │ │月31日19時18分許│ │
│ │ │ │ │,以跨行轉帳方式│ │
│ │ │ │ │,將2萬9,987元,│ │
│ │ │ │ │轉帳至孫敏上開國│ │
│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6 │104年12 │苗栗縣│陳鳳蘭│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9,989元│
│ │月31日19│銅鑼鄉│ │話聯絡被害人陳鳳│ │
│ │時20分許│中正路│ │蘭電話,先後假冒│ │
│ │ │153號 │ │其為網路購物商家│ │
│ │ │郵局 │ │、玉山銀行人員,│ │
│ ├────┼───┤ │謊稱因之前網購加├─────┤
│ │104年12 │苗栗縣│ │價購誤分12期付款│1萬985元 │
│ │月31日19│縣銅鑼│ │,需操作ATM以取 │ │
│ │時42分許│鄉中興│ │消分期付款云云,│ │
│ │ │路3之1│ │致陳鳳蘭陷於錯誤│ │
│ │ │號全家│ │,分別於104年12 │ │




│ │ │便利超│ │月31日19時20分許│ │
│ │ │商 │ │、同日19時42分許│ │
│ │ │ │ │,以跨行轉帳方式│ │
│ │ │ │ │,各將2萬9,989元│ │
│ │ │ │ │、1萬985元(合計4│ │
│ │ │ │ │萬974元),轉帳至│ │
│ │ │ │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 │
│ │ │ │ │銀行帳戶。 │ │
├──┼────┼───┼───┼────────┼─────┤
│ 7 │104年12 │臺南市│李麗琴│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8,985元│
│ │月31日19│安南區│ │話聯絡被害人李麗│ │
│ │時52分許│北安路│ │琴電話,先後假冒│ │
│ │ │2段122│ │其為網購賣家、銀│ │
│ │ │號統一│ │行人員,謊稱因之│ │
│ │ │便利超│ │前購物金額將分12│ │
│ │ │商 │ │期扣除12倍,需操│ │
│ │ │ │ │作ATM以取消云云 │ │
│ │ │ │ │,致李麗琴陷於錯│ │
│ │ │ │ │誤,於104年12月 │ │
│ │ │ │ │31日19時52分許,│ │
│ │ │ │ │以跨行轉帳方式,│ │
│ │ │ │ │將2萬8,985元,轉│ │
│ │ │ │ │帳至被告上開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戶。 │ │
├──┼────┼───┼───┼────────┼─────┤
│ 8 │104年12 │桃園市│吳子銘│詐騙集團成員以電│2萬9,985元│
│ │月31日17│龜山區│ │話聯絡被害人吳子│ │
│ │時許 │自強南│ │銘電話,假冒為網│ │
│ │ │路71號│ │購賣家,謊稱因工│ │
│ │ │之台新│ │作人員疏失,需操│ │
│ │ │銀行 │ │作ATM以更正云云 │ │
│ │ │ │ │,致吳子銘陷於錯│ │
│ │ │ │ │誤,於104年12月 │ │
│ │ │ │ │31日18時29分許,│ │
│ │ │ │ │以跨行轉帳方式,│ │
│ │ │ │ │將2萬9,985元,轉│ │
│ │ │ │ │帳至孫敏上開彰化│ │
│ │ │ │ │銀行帳戶。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 詐騙方式 │遭詐騙金額│
├──┼────┼───┼────┼────────┼─────┤
│ 1 │10年1月5│臺南市│趙偉志 │詐騙集團向被害人│2萬9,028元│
│ │日17時14│某處 │ │趙偉志佯稱其重複│(匯入饒壽 │
│ │分許 │ │ │購買商品,使被害│惠華南銀行│
│ │ │ │ │人趙偉志陷於錯誤│帳戶內) │
│ ├────┤ │ │,遂依指示操作AT├─────┤
│ │105年1月│ │ │M自動提款機取消 │2萬9,985元│
│ │5日17時 │ │ │,於左列時間匯款│(匯入饒壽 │
│ │34分許 │ │ │右列金額至饒壽惠│惠玉山銀行│
│ │ │ │ │上開帳戶內。 │帳戶內) │
│ ├────┤ │ │ ├─────┤
│ │105年1月│ │ │ │1萬3,985元│
│ │5日17時 │ │ │ │(匯入饒壽 │
│ │49分許 │ │ │ │惠玉山銀行│
│ │ │ │ │ │帳戶內) │
├──┼────┼───┼────┼────────┼─────┤
│ 2 │105年1月│臺中市│周欣樺 │詐騙集團向被害人│2萬9,989元│
│ │5日17時 │西區美│ │周欣樺佯稱其於網│(匯入饒壽 │
│ │29分許 │村路一│ │上因員工誤設分期│惠玉山銀行│
│ │ │段54號│ │付款,被害人周欣│帳戶內) │
│ │ │統一便│ │樺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超商 │ │示操作ATM自動提 │ │
│ │ │ │ │款機取消,於左列│ │
│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 │ │ │ │至饒壽惠上開帳戶│ │
│ │ │ │ │內。 │ │
├──┼────┼───┼────┼────────┼─────┤
│ 3 │105年1月│臺北市│陳依萱 │詐騙集團以賣家戀│2萬9,985元│
│ │5日16時 │大安區│ │家小鋪之名義,向│(匯入饒壽 │
│ │59分許 │敦化南│ │被害人陳依萱佯稱│惠華南銀行│
│ │ │路一段│ │因店家錯訂商品數│帳戶內) │
│ ├────┤209之1│ │量而多扣款等語,├─────┤
│ │105年1月│號聯邦│ │使被害人陳依萱陷│6,123元 │
│ │5日17時4│銀行AT│ │於錯誤而依指示操│(匯入饒壽 │
│ │分許 │M自動 │ │作ATM自動提款機 │惠華南銀行│
│ │ │櫃員機│ │取消,於左列時間│帳戶內)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饒│ │
│ │ │ │ │壽惠上開帳戶內,│ │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右列金額至饒壽惠│ │
│ │ │ │ │上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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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月│臺北市│高雅娟 │詐騙集團自稱為郵│2萬9,989元│
│ │5日17時 │大安區│ │局人員,向被害人│(匯入饒壽 │
│ │41分許 │復興南│ │高雅娟佯稱曾其在│惠玉山銀行│
│ │ │路一段│ │網上購買商品,因│帳戶內) │
│ ├────┤附近 │ │交易誤設成分期付├─────┤
│ │105年1月│ │ │款等語,使被害人│8,985元 │
│ │5日17時 │ │ │高雅娟陷於錯誤而│(匯入饒壽 │
│ │55分許 │ │ │依指示操作ATM自 │惠玉山銀行│
│ │ │ │ │動提款機取消,於│帳戶內) │
│ │ │ │ │左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 │ │金額至饒壽惠上開│ │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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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月│臺中市│謝舒安 │詐騙集團向被害人│2萬9,989元│
│ │5日17時 │霧峰區│ │謝舒安佯稱其在金│(匯入饒壽 │
│ │18分許 │柳豐路│ │石堂網路書店購買│惠玉山銀行│
│ │ │422號 │ │物品,因員工誤設│帳戶內) │
│ ├────┤統一超│ │12筆交易而未付貨├─────┤
│ │105年1月│商 │ │款等語,使被害人│7,890元 │
│ │5日17時 │ │ │謝舒安陷於錯誤,│(匯入饒壽 │
│ │53分許 │ │ │而依指示操作ATM │惠玉山銀行│
│ │ │ │ │自動提款機取消,│帳戶內) │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右│ │
│ │ │ │ │列金額至饒壽惠上│ │
│ │ │ │ │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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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