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20號
TCDV,106,司促,1222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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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債 權 人 林惠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沛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6%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
   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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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