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68號
TCDV,106,司促,12168,201705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承恭
債 務 人 周淑媚
債 務 人 黃宏明
一、債務人周淑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玖仟
  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周淑媚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宏明
  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