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53號
TCDV,106,司促,1215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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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內容清楚之借用證書影本。
  ㈡陳明本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年息利率,並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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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