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內容清楚之借用證書影本。
㈡陳明本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年息利率,並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