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44號
TCDV,106,司促,12144,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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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債 權 人 史以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法頤國際有限公司陳峻榮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陳峻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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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