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42號
TCDV,106,司促,12142,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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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債 權 人 蔡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勇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自匯款單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之日
   期究為何?(有無約定清償日期,若有約定清償日,應自
   清償日起算利息,若無約定,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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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