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債 權 人 蔡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勇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自匯款單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之日
期究為何?(有無約定清償日期,若有約定清償日,應自
清償日起算利息,若無約定,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