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7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黃茂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茂曜於民國92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7,189元(含本金
92,915元、利息254,274元)及其中92,915元自民國
106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67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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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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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茂曜 │民國106年04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2915 │ │月16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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