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03號
TCDV,106,司促,1150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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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債 權 人 林浚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福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票正、反面影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新台幣250萬元是否有誤?(依投資合
   作協議書第二條所示丁福忠擔保新台幣200萬元投資款項
   )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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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