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51號
TCDV,106,司促,11451,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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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昭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昭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03318365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9,473元正未給付,其中9,473
  元為消費款;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昭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473元│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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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