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26號
TCDV,106,司促,1142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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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陳瑋娟
債 務 人 陳朱杉
債 務 人 林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瑋娟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國立卓蘭實驗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陳朱杉林麗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411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0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105年1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6,60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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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