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36號
TCDV,106,司促,1133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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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珍
債 務 人 林右晨
一、債務人榮謙肉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零
  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榮謙肉品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右晨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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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