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24號
TCDV,106,司促,11224,201705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江秀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叁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