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12號
CHDV,106,司促,4912,201706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債 務 人 陳五賜
債 務 人 陳科助即陳銀漢
債 務 人 蘇鎮浩即蘇鎮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裕仁即蘇鎮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鎮浩蘇裕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鎮隆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五賜陳科助即陳銀漢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日息
  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