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83號
TCDV,106,司促,1108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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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吳冠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聖詠方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能辨識清楚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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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