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毀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毒品檢驗報告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誣告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 548 號、第4878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97號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5 月、4 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6 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29日 執行完畢。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曾因施用毒 品經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竟仍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尚 無遠離毒品之決心,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扣得其施用 剩餘之毒品數量尚非甚鉅,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 包(驗餘淨重0.701 公克,含包裝袋1 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 組,屬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另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之2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安淑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21號
被 告 甲○○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8年度少調字第767號裁定不付 審理。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徒刑2月、3月、 4月、5月確定,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6月、6 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各應 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2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未 戒除毒品,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2月17 日4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2樓住處內, 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 年12月17日5時許,為警據報前往甲○○上址住處,當場查 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經其同意採集尿液 檢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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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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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
│ │偵查中之自白。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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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⑴台灣檢驗科技股份│被告送驗之尿液經以氣相層│
│ │ 有限公司於106年4│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呈安非│
│ │ 月27日出具之濫用│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藥物檢驗報告1紙 │應,顯見被告確有施用第二│
│ │ (檢體編號:I-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105359)。 │。 │
│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前鎮分局偵辦毒品│ │
│ │ 案件嫌疑人尿液採│ │
│ │ 證代碼對照表及尿│ │
│ │ 液檢體監管紀錄查│ │
│ │ 核表各1紙(檢體 │ │
│ │ 編號:I-105359)│ │
│ │ 。 │ │
├──┼─────────┼────────────┤
│ 3 │⑴扣案之安非他命1 │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
│ │ 包及安非他命吸食│非他命之事實。 │
│ │ 器1組。 │ │
│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前鎮分局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 │
│ │ 清單各1份。 │ │
│ │⑶毒品類初步檢驗報│ │
│ │ 告單1份。 │ │
│ │⑷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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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⑴本署刑案資料查註│⑴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
│ │ 記錄表1份。 │ 行完畢後5年內,曾因施 │
│ │⑵全國施用毒品案件│ 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
│ │ 紀錄表1份。 │ 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 │⑶受觀察勒戒人毒品│ 之事實。 │
│ │ 及前科紀錄簡列表│⑵累犯之事實。 │
│ │ 1份。 │ │
│ │⑷矯正簡表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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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被告甲○○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施用毒品前科,其於前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 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1份在卷 可憑,顯見先前被告接受觀察、勒戒未能收戒斷毒癮之效, 且再犯率甚高,若再予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已 無法收其實效,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 法理由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施用 毒品之罪雖係在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所犯, 仍應予以追訴。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詳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 ,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另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