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7號
TCDV,105,重訴,57,20170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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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宋立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苑如
原   告 連成才
原   告 蕭銘儀
原   告 王麗秋
原   告 楊勝得
原   告 陳蓀裕
原   告 林琮縉
原   告 廖金錠
原   告 盧克明
原   告 賴俊芳
原   告 劉鉄生
原   告 陳炫臻
原   告 黃芳玲
原   告 黃培弘
原   告 江美霞
原   告 周宗熙
原   告 林秀鈴
原   告 張語喬
原   告 江淑娟
原   告 林裕坤
原   告 石程議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6年4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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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