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42號
TCDV,105,重訴,242,201705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郭瑞南
被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100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5
年6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面積39.46平方公尺×105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0元=1,381,10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1頁


參考資料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