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91號
TCDV,105,訴,3091,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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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吳員
      廖明杭
      廖明科
      廖明樑
      呂秋香
      廖揚民
      廖揚暉
      廖心瑞即廖素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虹羽
      辜樹生
      辜文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顯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105 年1 月公告現值73,000元/ ㎡×原告請求
返還之土地面積10㎡=7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
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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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