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24號
TCDV,105,訴,242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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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4號
原   告 周銘忠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周博軒
      周永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張良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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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