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11號
TCDV,105,訴,2311,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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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唐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文貴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同時就本訴及反訴
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分別均為
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
,合計7萬4,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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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