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56號
TCDV,105,訴,2056,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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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宜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盛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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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