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12號
TCDV,105,家簡,1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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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
原   告 鄭傑光
      鄭鳳珍  149 RIVERVALE CRESCENT #13-5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蕙英
上開原告鄭傑光鄭鳳珍與被告鄭傑麟等人分割遺產事件,本件
原告請求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
下同)718,40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其中原告鄭傑光
繳納1,700元,尚欠6,120元,原告鄭鳳珍未繳納裁判費,限原告
鄭傑光鄭鳳珍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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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