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14號原 告 洪富祥被 告 謝美金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是否確已合法送達,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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