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714號
TCDV,105,婚,714,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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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14號
原   告 洪富祥
被   告 謝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是否確已合法
送達,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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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