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2號
TCDV,105,司執消債更,22,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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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鎮華即楊濟華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敏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智鈞、陳列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所稱盡力清償,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 ,即足當之,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對債 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亦有闡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鎮華即楊濟華(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4 日發函全體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未獲可決,惟查: ㈠債務人陳報其任職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平均月薪約為 新臺幣(下同)42,000元,未領取臺中市政府發放之各項社 會補助,現與配偶、子女在外租屋同住,並每月支付租金8, 000元中之6,000元之租金,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 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清冊、 戶籍謄本、租約(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卷)、薪 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在卷可憑(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22號卷),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是債務人確有更 生方案之還款能力,應堪認定。
㈡再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除代步使用之93年份機車外 ,別無有效商業保險保單及不動產,有財產目錄、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瀏覽(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卷)、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附卷可考(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卷 )。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611,600元,已逾其 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610,70 4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償還計畫 草案等),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及扶養必要 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 前60期每期清償15,05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0,050



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給付78,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 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全數均用於清償債務,堪認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核屬盡力清償。
三、另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不同意 理由如下:㈠債務人及配偶其薪資計算有疑;㈡所列支出過 高、是否與配偶依其薪資能力分擔;㈢應謀兼職增加收入; ㈣年終獎金應全數計入;㈤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然查: ㈠債務人任職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平均月薪約為42,000 元,以如前述。又其105年度年終獎金116,760元、配偶平均 月薪為21,000元,亦有債務人薪資存摺、配偶薪資單在卷可 考,是債權人就此有疑,尚有誤會。
㈡按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之必要生活費用若干,應依其具體生 活狀況個別認定之,不宜概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為認定標準〔99年第5期民事業 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1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 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另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 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係以稅捐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 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目的(參大法官釋字第 41 5號解釋),故免稅額雖得作為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然 依內政部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 低需求,與扶養親屬免稅額係作為結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之減項,僅屬稅捐上之優惠性質不同,故仍須參酌扶養義務 人及扶養權利人之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等情事個案認定。經 查,審酌本件債務人家庭收入、支出、家庭成員及生活型態 、收支分配情,本件債務人所列其每月平均之生活必要支出 ,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並無顯然過高。又本件債務人所 列各項家庭共同支出,亦已與配偶依其收入能力比例分擔, 是債權人以此為不同意更生方案理由,亦有誤會。 ㈢次按,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 之收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 穩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 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 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 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事 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兼職為 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
㈣又關於年終獎金之發給,雇主是否發放年終獎金、發給標準 、數額等,非可預先推估,並足額列入於更生方案中,否則



,若因雇主突不予發給,或發給未如事先預估額時,勢將對 債務人之清償方案之履行,產生重大之困擾,既無足達更生 衡平清償之目的,反更侵害總體債權人之利益,是以將債務 人近年來之年終獎金收入、債務人工作型態、年齡變化對工 作績效之影響,並衡估其任職行業之一般形象等予以為總體 之觀察後,擇取適當比例、數額加入更生清償收入中,不惟 兼顧雙方之利益,更適足以達確保更生履行可能之效果,而 實質上維護到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就此原則,並衡量債務人 願以近年最高年終獎金數額,即105年度年終獎金116,760元 作為計算基準,是本院認債務人以近年最高獎金數額取2/3 後記入收入中,核屬適切。
㈤末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 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然據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 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法院仍可逕行認可。是債權人以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遽認有欠公允,委無足採。 ㈥基上,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償,參諸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暨修法 理由說明,於債務人依其自身條件確已盡力清償之前提下, 各債權人所不同意更生方案之事由,均不可採。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 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 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 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 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 ,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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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