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24號
TCDV,105,勞訴,124,2017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吳宴堂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台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宏慶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 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㈠原告平常至被告大里站及潭子站之交通方式為何? ㈡對被告主張原告以開車方式為通勤,交通順暢時至被告所設 后里站僅需花費35分鐘左右即可到達,原告之意見為何?三、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 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㈠對原告於105年12月5日所提民事準備一狀,被告收受繕本之 日期為何?
㈡對原告主張延長工時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上班22日,每日工 作時間8小時計算每小時工資,有無意見?
㈢對原告主張特別休假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上班22日,計算每 日平均工資,有無意見?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