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被 告 吳溪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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