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60號
TCDV,102,家訴,160,2017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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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吳溪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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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