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51號
TCDM,106,訴,551,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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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村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村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蔡建村因涉犯刑法第329 條、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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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