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蓋玲鳳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7349 、28948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蓋玲鳳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蓋玲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認尚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於106 年 3 月3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 聲字第19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06 年4 月 2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10 6 年度毒聲字第191 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已無因重罪 而逃亡之虞,且其在戒治處所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 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 年5 月3 日起撤 銷羈押。末以,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自無撤銷 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