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6年度,34號
KSDM,106,智簡,3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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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6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6 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漢男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漢男明知電影「寒戰2 」係華映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映公司)經英屬維京群島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 專屬授權,在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華映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仍基於以重製及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 8 月20日9 時15分許前之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 號11樓住處,未經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電 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速貢」網站(http ://www .sugob bs .com )取得BT種子檔案後,以「BitTorrent」P2P 之BT 軟體(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其下載之同時,依程式之 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電磁 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擅自下載華映公司 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電磁紀錄至其筆記型電腦硬碟而於同日 9 時15分許重製完成,並因BT軟體之特性同時上傳分享予不 特定網友下載,以此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上開「寒戰2 」視 聽著作,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華映公司人員上 網蒐證,在速貢論壇軟體平台下載上開種子檔案,並取得在 網際網路連線,及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檔案者之IP位址清 單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 智易卷第1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華映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陳羅崇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5 頁至第6 頁、偵 卷第8 頁至第9 頁)情節相符,並有華映公司提出之專屬授 權證明書、授權協議書、港澳電影戲劇總會有限公司證明書 各1 份(見警卷第12頁至第29頁)、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函、「速貢」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電腦下載上開影片之畫面



、開眼電影網站之「寒戰2 」電影資料列印、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 年3 月28日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06707 18400 號函暨所附資安鑑識工具箱軟體LiveDetect or v2 . 11.0.0採集記錄各1 份(見警卷第30頁至第46頁、偵卷第17 頁至第18頁)存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 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 BT軟體同時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視聽著作,助長本案視聽著 作遭他人非法重製之速度,可認被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節,應較其擅自重製之情節為重, 是被告一行為同時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 以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處斷。
㈡刑罰裁量: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以BT軟體 下載方式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未獲授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不 但侵害著作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權人所欲表彰之 商譽及市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有不該,而迄今未與華映公司達成和 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素行尚可,兼衡其自陳為專科畢業、從事工業儀表維修, 目前離婚單親,扶養2 個小孩,當時其只是以此軟體下載大 陸簡體版的寒戰來看,看完就刪除等語(見本院審智易字卷 第17頁至第18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犯罪所得 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亦有規定。查被告使用BT軟體(P2P )程式傳輸方式,自速貢網站下載由華映公司擁有重製及公 開傳輸專屬授權之電影「寒戰2 」視聽著作,而以重製及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本院依刑法第3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估算被告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250 元,即 1 張電影票之價格,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於上開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因 被告稱業已刪除且因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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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