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82號
KSDM,106,易,58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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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龍
辯護人(法扶)楊林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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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