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27號
KSDM,106,易,527,201709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27號
第 三 人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 清算人 王行五
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7 號被告王行五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 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 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 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述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 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案(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7 號案件)被告王行五係朝 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勤公司)負責人,被訴隱 瞞朝勤公司財務調度困難且無力清償貨款之事實,於民國10 4 年9 月12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持續以朝勤公司名義向告 訴人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誼興公司)購入價值共 約新臺幣579 萬8,222 元之液化石油氣,致北誼興公司陷於 錯誤,交付前述石油氣予朝勤公司,嗣前述石油氣經轉售而 獲得現金以清償債務,因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嫌,則若將 來本案審理結果認朝勤公司因被告違法行為獲有不法利益, 即應依前開刑法規定宣告沒收,亦即朝勤公司屬財產可能被 沒收之第三人,並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至朝勤公司雖於 104 年10月20日登記解散,惟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 ,其解散後應行清算程序,且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惟本院職權詢問本院民事分案室後,該分案室回復之查詢 結果顯示朝勤公司無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案件(此有當事 人姓名查詢資料1 份存卷可參),故朝勤公司於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格仍然存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三、本案準備程序業已終結並定於106 年11月8 日上午9 時30分 、下午2 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朝勤公司受裁定參與程序後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1/1頁


參考資料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