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455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瑞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 、勒戒,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未知警惕,再為本次施 用毒品犯行,足見其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然無視 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惟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暨審酌其家庭經濟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
105年度毒偵字第4552號
被 告 林瑞元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瑞元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送強 制戒治,於96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5年內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7月 、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施 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4年1月9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5年5月21日2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5月21日20時1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2樓,因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徵得林 瑞元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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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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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林瑞元於警詢及本│被告否認於105年5月21日│
│ │署偵查中中之供述。 │2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
│ │ │溯96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辯稱:│
│ │ │伊出監後,未曾施用毒品│
│ │ │,伊僅單純服用如友露安│
│ │ │、三支雨傘標之感冒藥水│
│ │ │、安眠藥及精神科藥品云│
│ │ │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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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告於105年5月21日│
│ │105年6月3日濫用藥物 │20時10分許,為警所採集│
│ │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
│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毒│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 │
├───┼──────────┼───────────┤
│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證明被告於105年3月23日│
│ │105年12月15日院醫事 │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字第1050015804號函 │就診,並領取精神安定及│
│ │ │助眠藥品,上開藥品不含│
│ │ │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 │ │成分,亦不會導致尿液檢│
│ │ │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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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證明被告曾經法院裁定│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 │表各1份 │ 放後,5年內又犯他件 │
│ │ │ 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
│ │ │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 │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累犯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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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